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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「打官司是痛苦的法律學習課程」,在香港,這是很對的:這裡打官司,從雙方入稟法院到開庭審判,通常花一年到三年的時間,要忍受這樣漫長的日子,才得到是非黑白的判決,其實是一種折磨。
打官司的律師費用並不便宜,而且,打輸官司的時候,法院會命令你賠償對方的律師費用,舉例來說,在高等法院打官司,律師 (Solicitor) 加上大律師 (Barrister) 的費用 (法律規定,當事人如聘用律師代表出庭,只能夠通過律師行轉聘專門訴訟的律師,即「大律師」(Barrister),負責代表你向法官陳詞),往往要花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,如果最後還要賠償對方的律師費用,「最低消費」也接近一百萬元,這天文數字對於普通市民來說,真的吃不消!
就算打贏官司,如果對方上訴,一般來說,當事人有兩個「上訴」的機會,換言之,你要有心理準備,可能還需要為兩場上訴官司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,這樣「燒銀紙」式鬥爭,不是每一個人在找律師之前能察覺得到的。
法院訴訟的程序和規條,非常複雜,舉例來說,適用於高等法院審訊的判例 (Common Law) 原則,已經超過數千條,市民對這些法律條文完全不懂,只能依靠律師的解釋,但是,結果往往仍是一知半解,只好繼續擔心和焦慮下去。
在處理一宗官司的時候,法官只能夠根據法律的原則,作出判決,可是這些判決往往只是通過「金錢賠償」去體驗正義,並不符合雙方的利益和意願,舉例來說,一個駕車撞倒路人的司機只須向受害者賠償,法院沒有權力要求司機向傷者的家屬道歉,故此,在賠償的時候,這司機竟可以向傷者的家屬惡言相向:「我負擔得起賠償!你可以管得我嗎?」,再舉另外一個例子,在離婚的官司中,法官只有權命令丈夫負擔子女的贍養費,卻沒有權力指令丈夫對子女關懷,或每星期最少探望他們三次。但是實際上,子女最需要的卻是父親的關懷和愛護,而不是每個月三千元的贍養費用。
由於打官司有上述嚴重的缺點,所以才有「調解」方法的產生。 |